遂宁:社会项目资金7成以上需直接用于服务对象
2014-08-08 08:46来源:四川日报 分享到:

记者8月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,遂宁市在全省率先发布社会组织评审行业标准,明确社会组织执行项目的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标准,包括项目经费直接服务对象支出不低于项目资金(指立项资金,下同)的70%,其他间接服务经费不超过30%;在直接服务经费中,用于社工及志愿者的劳务费用等不低于项目资金的60%;承办机构及立项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项目志愿服务补贴等。

为规范社会服务项目申报、实施和评审,8月1日,遂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制定并发布了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标准指引》。《指引》对项目培训费用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,要求确需培训的项目,培训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200元以内,并需严格按能力建设项目完善档案。

为保证更多的项目资金用于购买服务并直接用于服务对象,《指引》提出,除立项单位明确的项目外,社会服务项目不提倡直接向服务对象发放实物和现金,项目实施中确需发生以上费用的,不高于项目经费的10%;项目管理费用(交通、通讯、会议及档案资料整理等)不高于项目资金的8%;除立项单位明确的项目外,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服务项目一般不支持宣传、研究和基建;除特定项目外,项目实施中,确需购买固定资产设备的,应征得立项主体单位的书面同意。

编辑:QY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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